思政教育

中共贵州大学委员会 贵州大学 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saman发布时间:2013-12-29浏览次数:136

贵大党发〔200679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和管理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保证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辅导员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者,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的稳定。其主要任务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旗帜鲜明地对学生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总方针的教育;进行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的教育;进行形势政策、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与诚信教育,引导学生遵纪守法;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和公益服务,引导学生全面完成学习任务、提高个人综合素质、积极锻炼身体。

第三条  辅导员工作必须坚持五个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方向原则,提高学生思想政治觉悟;坚持激励与正面引导原则,培养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原则,促进学生知行统一,言行一致,全面发展;坚持严格要求和尊重学生相结合原则,积极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坚持集体主义教育原则,建设良好的班风、学风,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精神。

第四条  辅导员在工作方法上应做到正面灌输,积极疏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榜样示范,表扬和批评适度,奖罚公正及时。

 

第二章  职责和要求

第六条  根据学校及学院思想政治教育计划,拟定当年度所负责学生年级和专业的具体教育方案和落实措施。

第七条  做好学生党建工作,关心学生党、团支部建设,加强对入党(团)积极分子的引导和培养,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

第八条  深入学生教室、寝室、食堂,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加强思想教育的预见性、针对性,及时发现问题,报告问题,解决问题。

第九条  做好学期开始和结束的学生教育工作,学期的学生思想小结、操行评定工作,新生的军训、专业教育、纪律教育和毕业生的鉴定、就业服务和文明离校教育工作。

第十条  指导和组织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体等活动,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公益服务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第十一条  关心学生健康成长,及时帮助或寻求专业人员解决他们学习、生活、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障碍。

第十二条  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

第十三条  随时检查学生上课情况,经常与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取得联系,协调师生关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四条  教育学生认真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和管理。

第十五条  做好学生德智体等综合测评,根据学校学生奖惩条例,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提出意见,按审批程序上报。

第十六条  认真执行学生宿舍值班制度,帮助学生建立清洁卫生和安全保卫制度,切实抓好寝室作息制度和宿舍公约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引导学生有效、合法、科学地使用计算机网络,严禁学生迷恋网络。

第十八条  做好班集体的建设和学生干部的培养工作,指导班级开展各项集体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第十九条  做好经济特困学生的了解摸底工作,完成学生奖、贷、勤、助、免、补学金的发放、办理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同学生家长的联系与沟通,使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教育有效紧密结合起来。

第二十一条  担负一定数量的学生思想道德修养课的教学任务。

 

第三章  选聘和配备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应具备研究生学历,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关心热爱学生,善于做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和学院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的配置,本专科学生一般按师生比1200配备一名辅导员。同时,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团委书记等相关职务。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的配备应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尽可能在党员教师和党政干部中选聘;支持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兼任辅导员。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确因需要而调整工作,所在学院党委应报学生工作部审定,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四章 培养和发展

第二十七条  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同等待遇。辅导员队伍作为党政管理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推荐和输送。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辅导员培养专门经费,定期安排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制定辅导员参加实践锻炼的具体办法。统筹规划专职辅导员的发展,鼓励和支持一批骨干攻读相关专业硕士、博士学位,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辅导员工作研究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开展辅导员工作方面的科学研究。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研究,承担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三十条  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学校统一教师职务岗位结构一定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努力提高具有高级职称的专职辅导员比例。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十二条  建立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制定辅导员培训规划,建立分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体系,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坚持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相结合。培训的重点是组织辅导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策,学习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三条 辅导员应每学期制定出学期工作计划及具体措施;期中有一定学生现状分析材料报送学院;期末应有书面形式的工作总结,由学校组织进行工作考核。

第三十四条 辅导员的工作考核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德

1.正确领会、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德和工作作风;

3.为人正直,秉公办事;

4.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分配,有奉献精神。

(二)勤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责任心强,能经常深入学生中去,关心、爱护学生,有敬业精神;

2.准时参加有关的学习和会议,定期在辅导员工作会议上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3.积极研究、探索新时期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三)能

1.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能顺利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思想政治教育;

2.熟悉学生心理,能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

3.具备学生工作相关的理论基础,能积累和总结一定的工作经验。

(四)绩

1.完成岗位目标、任务情况;

2.负责班级党、团组织的发展情况;

3.负责班级学生学习成绩优良率、外语等级通过率、受到各类表彰奖励人次相关指标业绩等情况;

4.负责班级学生的重修率、违纪作弊及安全事故等情况;

5.组织的各类大型活动;

6.发表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论文及工作创新情况。

第三十五条  辅导员每学年考核由学生工作部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严格对照《贵州大学辅导员考核指标》进行考评,组织学生参与。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津贴等挂钩。

第三十六条  学校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评选比例为20%;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十佳辅导员”。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记入本人档案。在此基础上,推荐“全省高校优秀辅导员”。

第三十七条  辅导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经教育仍无明显转变的,学院应予以解聘并另聘合适人员。对因工作不负责,不认真,造成事故责任和较坏影响的,学校要予以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学院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学院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意见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中共贵州大学委员会

贵 州 大 学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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