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政教育

贵州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2-29浏览次数:67

贵大党发〔200680

 

总 则

第一条 辅导员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人和引路人。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辅导员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贵州省教育工委、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黔教社发[200519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专、兼职辅导员。

 

二、任职条件

第四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五条  身心健康,品行端正,热爱学生,为人师表,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第六条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研究与创新能力和良好的文化素养。

第七条  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背景。

第八条  新聘辅导员按照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选拔,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岗位职责

第九条  思想政治教育。为学生讲授《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贵州省情》、《大学生心理健康》、《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等思想道德修养课,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主题教育活动。

第十条  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及时发现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由于学生心理疾患而导致的各种问题,努力防止因心理问题而引发恶性事故。

第十一条  沟通交流与个别指导。建立完善与学生的交流沟通制度,通过各种途径,运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等方式,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为学生排忧解难,加强分类指导。每学期与其所负责班级的每个学生直接交流不少于1次。

第十二条  班级建设。建立学生班级管理档案,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工作,指导学生班级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营造积极向上、宽松和谐的氛围。辅导员定期组织主题教育班会,每月每班不少于1次;所带学生违纪率低于1%

第十三条  学风建设。积极与任课教师、班主任进行沟通,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促进学业进步。坚持随堂听、查课,每周不少于2次。

第十四条  党团工作。协助院(部)党委指导学生党支部建设,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指导学生团支部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团日活动,做好团员教育、评议和推优入党工作;充分发挥团支部在教育、团结、联系和服务青年学生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  社会实践。依托班级和团支部,指导学生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服务社区活动和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拓展学生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

第十六条  日常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综合测评、评奖评优、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学生满意率不低于70%

第十七条  宿舍管理。指导学生营造良好的宿舍文化环境,经常深入学生宿舍,每周不少于2次,所带学生宿舍卫生合格率不低于90%

第十八条  安全稳定工作。认真做好学生的安全稳定工作,积极开展日常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及时妥善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  学生发展和就业指导。加强对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促进学生充分就业。

第二十条  学习与研究。树立终生学习的观念,结合自己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与业务相关的知识,打牢理论基础,完善知识结构。积极开展工作研究,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创新能力。每学期初制定工作计划,学期末写出工作总结。每年至少撰写1篇学生工作研究论文。


四、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以学校相关文件所规定的工作职责和要求为主要内容,从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奖惩按照《贵州大学学生辅导员考评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各类津贴,不能参加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并予以告诫,告诫期为半年,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符合合格辅导员标准的,可以留用,继续从事学生工作;仍达不到合格辅导员标准的,学院应予以解聘并另聘合适人员。对因工作不负责,不认真,造成事故责任和较坏影响的,学校要予以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学校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评选比例为20%;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十佳辅导员”。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记入本人档案。在此基础上,推荐“全省高校优秀辅导员”。

 

五、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中共贵州大学委员会

贵 州 大  学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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