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学生实施军训,是学生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履行兵役义务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四有”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 军训作为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和集中军事训练两个部分。无军训成绩不能毕业(经批准免训的除外);军事理论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集中训练成绩不及格,必须补训。
第二章 内容、学分及时间安排
第四条 军训通常安排在第一学年进行。军事理论教学36课时,集中军事训练2周(含动员、准备、总结),记2学分。
第五条 军事理论教学以2007年国家教育部、总参、总政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为依据,重点讲授:中国国防、军事思想、世界军事、军事高技术、高技术战争等。
第六条 集中军事训练以《大纲》为依据,主要进行:人民解放军条令教育(队列训练、阅兵分列式训练、内务管理训练、一日生活训练、组织纪律训练等);人民解放军优良传统教育;轻武器射击训练(常识、原理、方法、实弹);战术训练;卫生与防护训练;综合训练(行军拉练、国情调查、参观国防教育基地、观看各种装备表演);军体拳训练等。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实施
第七条 学生集中军训涉及面广,应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学校成立学生军训师,科技学院、明德学院单独组织实施。
第八条 参加军训的行政干部配备以学校为主,军事干部以承训部队为主。连长由部队教官担任,连指导员由学校学生辅导员担任。
第九条 积极开展灵活多样、扎实有效的思想工作。坚持校、院动员,明确军训意义,提出具体要求,发挥党团员的骨干作用。认真抓好《军训报》、军训广播站等工作,表彰先进,鼓舞士气。开展评先创优活动,不断激励参训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形成个人之间、集体之间比、学、赶、帮、超的积极向上氛围。
第十条 集中军训结束时,评选“军训先进集体”、“军训先进个人”等。进行个人总结和鉴定,总结鉴定表载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军事理论课不仅是向学生传授军事理论知识,同时也是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以及作风纪律教育的重要途径,教学管理应有特殊要求。学生上课要着装整齐,严格考勤。
第四章 组织纪律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凡是参加军训的学生,军训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因病请假者,须持校医院或校外定点医院证明;特殊原因请假者,本人须写出报告,院参训干部核实后签署意见。1天以内,由营(学院)批准;1天-3天由校武装部批准;3天以上,由学校领导批准。凡未经营、师批准,学生私自外出者,军训成绩以零分记;连干部擅自准假,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连队评优资格;虽经各级批准,但病(事)假累计超过4天(含4天),取消当年军训资格,随翌年学生重修。
第十三条 积极参加军训,以军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对无组织纪律,拒不执行军训规章制度以及无故迟到、旷课、旷考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降低成绩1-2档(每档10分)等处分。
第十四条 要正确对待军训。对在军训中有抵触情绪并散布消极言论,不服从组训人员管理,严重影响军训正常进行者,取消军训资格,该课成绩(含理论成绩)以零分计,并交学校有关部门或所在学院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集中军训期间,凡因学校统一组织活动(如运动员代表学校参赛等)而不能参加军训的,有关单位须写出报告,报请主管校长批准,经武装部(军事教研室)与教务处协商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团结互助,文明礼让。军训期间,凡出现打架斗殴事件,除视情节给予打架双方纪律处分外、并降低成绩1-2档,取消评选先进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章 免训、缓训、补训
第十七条 因生理原因,确实不能参加集中军事训练的学生可申请免训。免训者须填报免训申请表,并附有校医院证明、学校领导意见,武装部备案。
第十八条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在规定日期参加集中军训的学生,可申请缓训。缓训者需出具相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并由校领导签署意见,武装部备案。
第十九条 缓训终止需补训时,如病愈需持医院证明,经本人申请并由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武装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本军训条例由校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