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贵州大学章程》《贵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贵州大学学生纪律
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称学生),对学校作出涉及本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 处理学生申诉坚持合法、公正的原则,尊重事实,做到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贵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提起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分管校领导兼任。委员由学校办公室、法律顾问室、学生处、研究生管理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团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招生就业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生申诉日常事务,负责审查和受理申诉书、收集整理申诉卷宗、协调处理申诉事宜、送达复查决定书等。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学生提起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复议;
(三)根据复查的结果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四)向申诉人宣布或传达申诉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及规则
第八条 申诉处理主要包括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复议等环节。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单位、专业班级、学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请求;
(三)申诉相关材料,包括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及其他相关证据、证人材料;
(四)申诉日期;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依据本办法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有异议的;
(二)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三)对学校作出的其他涉及学生本人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等有异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可以提出申诉的事项。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3日内补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超出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范围的;
3.已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议,作出复查决定的;
4.请求不明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5.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本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的;
6.申诉时效已过的。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复议,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建议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一)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部门认为需要暂缓执行的;
(二)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第十四条 在申诉委员会未作出复查决定之前,申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在处理学生申诉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查,应当听取申诉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时,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且必须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申诉人认为申诉委员会成员与其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诉人可以申请该成员回避。申诉人申请申诉委员会成员回避的,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回避;要求申诉委员会主任回避的,由校长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采取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复议。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原决定属于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要求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要求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要求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联合培养学生(交换生)、预科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